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时间: 2012-10-08 20:05 来源: 南海执信
1、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: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。
2、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1)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;
(2)违反纪律,不接受管理教育,影响严重者;
(3)参与打架,后果较为严重者;
(4)有偷窃行为,影响较严重者;
(5)与同学发生矛盾,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,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,造成较严重后果者;
3、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:
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,处理时不认错,态度不好,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,不能改正缺点错误,继续违反纪律的,视其违纪情况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4、学生有以下之一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:
(1)受留校察看处分后,继续违反纪律者;
(2)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;
(3)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;
(4)学生受处分后,学生家长或监护人,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,不进行教育,不和学校合作者。
5、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,由班主任提出意见,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,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,由校长室批准,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。
6、受处分的学生,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,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,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、年级长签出意见。教导处同意,校长批准,可以撤销处分。